新加坡政府对有关公司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及有限责任合伙(LLP)的拟议修改草案
财政部和会计和公司监管局请公众就“公司法”(CA)和“有限责任合伙法”(LLP Act)有关公司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及有限责任合伙(LLP)的拟议修改提供反馈意见。拟议的修订载於“公司注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草案内。
背景
2017年,新加坡修订了“CA和LLP法案”,以提高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透明度,推动新加坡持续努力保持高公司治理标准,并使新加坡成为一个值得信赖的金融中心的良好声誉。除其他规定外,法例上的修订规定:(A)本地公司、外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须备存控权人登记册;(B)本地公司须备存代名人董事登记册;及(C)外国公司须备存成员登记册。
自那时以来,财政部和ACRA继续审查这一框架,并提议进一步加强新加坡关于法人透明度和实益所有权的制度。这些变化有助于减少滥用公司实体用于非法目的的机会,并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为打击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对国际金融体系完整性的其他威胁而制定的国际标准。
拟议修正案
CRMA法案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
要求当地公司、外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控制人登记册中输入对该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或重大控制权的个人或法人的详情;
要求本地和外国公司对指定股东进行非公开登记;
澄清本地公司须在接获董事提供的资料及详情后7个历日内,更新其获提名董事登记册;及
指定外国公司更新其成员登记册的14天时限。